联系电话:0512-65166207
九项行为属于物业违法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正式开始
2021/9/22 17:21:15

为全力配合创城工作深入开展,持续整治物业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市住建局、市精神文明办于近日联合印发了《2021年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9月10日起至年末,全市集中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物业行业“创城”及执法综合检查,集中解决一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热点,依法查处一批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而督促物业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创城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此次专项整治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检查物业行业创城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益广告展示以及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工作。

二是查处物业服务企业9类违法违规行为。

1、未进行物业服务公示。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收费。

3、未按规定对共用部位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或侵占、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4.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和共有财产,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5.不按规定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未及时填报基础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7.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8.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9.未按规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三是查处开发建设单位涉及物业管理的3类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扰乱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2.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面积的。

3.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四是查处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6类违法违规行为。

1.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等情况的。

2.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3.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

4.业主委员会挪用、骗取、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或私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终止其委员职务的。

6.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行为的。

此次整治工作,将由各区、县(市)住建局及文明办,会同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物业协会,指导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深入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结合“智慧物业”平台上业主反馈及投诉,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市住建局将会同市精神文明办对各区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广大业主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哈尔滨住建”中的“智慧物业”板块,对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反馈或投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