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12-65166207
哈尔滨:10月1日起 物业费标准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2021/10/20 14:14:39

小区物业的保洁服务业务是否合格?某项维修动用业主维修资金的金额是否过高?……为规范物业服务活动,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开展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10月1日起,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和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谁委托物业服务评估谁付费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日期和基准日,评估查勘数据,评估工作实施过程,评估结论和争议说明,评估限定条件,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人员签章和评估机构公章等内容。

物业服务评估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约定评估服务内容,按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承接查验评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评估费用。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者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专业评估机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在本市智慧物业系统公布,供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自行选择。

签合同时,对物企收费标准有异议可委托评估

《通知》提出,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进行评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对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进行评估。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同时可在约定期间内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对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时,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绿地、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大堂、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物业项目共用的变配电、安防、消防、给排水、电梯等设备部分,公共照明、景观等附属设施、设备部分以及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进行评估。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对物业承接查验进行评估的,应当包含: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委托合同、查验记录、现场查验结果。发现存在问题的,还应当明确整改情况并准确记录在承接查验评估报告中。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可行性等方案内容进行评估等。

物业服务评估报告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向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保持评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其中,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其他评估事项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物业服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物业管理资料归档备查,同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评估报告的保存工作,在项目交接时与其他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专业评估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评估报告上传到本市智慧物业系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