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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情说案 | 是谁动了我的业委会资金?
2018/9/25 14:31:27

 

众所周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它运作的好坏关系到业主们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维护,而业主委员会的资金管理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这起由我院办理的挪用业委会资金案,历经两年诉讼程序,最终得到了判决。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4年6月,阿平(化名)在深圳南山区某小区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被选为业委会主任,负责小区业主大会召集、选聘物业公司、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业委会资金管理等工作。为了方便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阿平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设备维护、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

阿平平时喜欢炒股票,2015年底,一直对股市关注的他认为等到了一个股票买入的好时机,于是他便打起了业委会账户内闲置资金的主意。2015年12月1日-8日,阿平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分九次共计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用于股权投资。

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阿平担心东窗事发,才从自己的另一个私人账户中将挪用的44万元转入业委会对公账户。在审计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发现阿平对该笔资金有违规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由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这起挪用业委会资金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这一起案件自发生以来就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就在于此案的两个焦点问题。

1.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属性没有明文规定,业委会主任是否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2.小区业主大会不同于社团,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本案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

针对以上两个焦点问题,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也对相关争议进行了释法:

1.本案业委会已获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且在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形式上可被视为其他单位,该业委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

2.以该业委会名义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可视为我国刑法挪用资金罪规定的“本单位资金”,理由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关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村民集体财产可以视为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在城市中,市民因购买商品房居住而自然形成住宅小区,在居住形态、人口规模、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与自然村落已无二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可以于本案中适用,即业委会名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可以视为“本单位资金”。

本案中,阿平受到小区业主们的信任和支持,被推选为业委会主任,他却因一己私利,盯上了全体业主委托他管理的资金,未经允许,私自挪用。虽被及时发现,未给其他业主造成重大损失,但这并不是为阿平开脱罪名的理由。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业主朋友,小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承担着沟通、协调、监督、维护等功能,业主们在选举业委会成员时一定要慎重,遇到问题要及时维权,否则后患无穷。

 

(文章来源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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