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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弃管小区电梯,街道办帮找“下家”《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施行
2019/1/24 10:40:36

 

生活报1月1日讯 1月1日起,《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等,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此外,在更换物业或物业弃管期间,小区电梯由街道办协调落实使用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保持电梯内移动通信设备信号畅通。

关于视频监控《条例》规定,新安装电梯和移装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鼓励在用电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关于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规定,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配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间,出租、出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关于电梯弃管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导致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缺失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权人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自行管理期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落实使用单位。

关于资金筹集对于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时的资金筹集方式,根据《条例》,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关于维护保养信息此外,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未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居民发现危及电梯安全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文章来源于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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