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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不分类或将拒收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2019/11/5 9:47:29

 

近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在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未分类拒收运、定时定点、源头减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我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我市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此外,条例规定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易腐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未分类拒收运作出明确,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

条例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针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苏报融媒记者 薛卿)

 

(文章来源于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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