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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明年5月起施行,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2019/12/11 9:05:20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群众关切,从法律上回答了许多市民关心的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申请召开

  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

  鼓励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监事委员会】

  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监事委员会的职责、组成、选举产生、工作规则和成员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费】

  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另行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车位】

  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不得超过两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两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超10万元时应当引入第三方评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

  对于十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

  【公共收益】

  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单独账目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设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民宿】

  可以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

  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依法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商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住宅小区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方评估】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记者颜若雯、实习生刘思明整理)

 
 
(文章来源于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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