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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事了!业主欠物业费致电梯关停,老人爬9层楼猝死...物业公司要赔钱?
2019/12/20 10:35:03

 

近日,广东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关停公用电梯。一名老人在爬楼梯时,突发疾病去世。

 

随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目前还在与家属协商中。老人的家属庄先生称,如不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将起诉该物业公司。目前,阳春市信访局和街道办已介入调查。

 

该消息一出,便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网友无奈“吐槽”,在高层建筑,许多公共设备需要所有业主共同来维护,而物业费就相当于维护资金。遇到业主拖欠费用,物业只能采取“强硬”措施,如停水、停电、关电梯等,但这势必会影响到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

欠费不是维权而是侵权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服务是不可或缺的“准公共产品”,获得不可轻易替代的自然垄断地位。因此,当单个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时,物业服务无法终止,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又比较复杂,业主往往采用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手段进行对抗。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错误认识,要求的服务内容超出物业服务企业履责范围,服务标准高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存在“真实过失”,业主以“服务不到位”作为欠费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另一种是物业服务行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未达到行政管理标准,甚至出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本体和共用设施设备贬值的情况。物业管理存在“真实过失”,业主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貌似很合理,但物业服务合同已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交费是法定义务(当然约定物业服务不到位时可以免除业主缴费义务的除外),发生物业服务质量争议时,《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通过共同决议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还可以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

在实践活动中,由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标准的认识存在差距,且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约定又较为概括,充满模糊地带,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认定,业主很难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真正达标。例如有些地方规定每周清扫一次、每季度清拖一次楼道、楼梯地面,那么实施清扫、清拖前后会存在差距,业主的爱护程度也会影响效果;共用设施设备接管状态、使用年限各不相同,很难单单依靠运行现状判定物业服务履责情况。对此,相关部门曾修订《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然,对于业主来说,无论是行使业主权利还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都会占用大量时间,消耗大量精力,而欠费却截然相反,是最经济、快速的手段,既不耽误继续享受服务,还免去各项繁琐的工作。两者相较,欠费维权更有利,但是存在程序不合法和违背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问题,长期来看业主经济损失可能更大,而且交费业主也在被迫承担损失。我个人不认同法院在判定物业服务欠费案件中采用折中办法,减免单个业主的部分物业服务费用,这样不仅给业主滥用权利留下了机会,而且严重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服务因不达标减免的费用不应仅仅返还欠费业主,应将减免费用返还给全体业主,而且造成物业贬值的还应赔偿损失。所以业主欠费和物业服务不到位应该分开审理,合并处理只会让欠费业主尝到甜头,助长欠费之风,造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的人愈发减少。

 

(文章来源于现代物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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