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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开展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2024/3/7 9:04:51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图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通知详情如下:

一、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完成信息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包含外地进厦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23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对未在“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登记信息,并按规定进行评价。

(二)评价信息

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申报录入2023年度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良好信息(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时间安排

1. 2024年4月15日前,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将良好信息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报送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息(仅单独体现企业信息、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有体现具体项目的良好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企业不良信息(包含企业及项目)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分解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单位,予以记录。

2.2024年4月25日前,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认定工作。

3.2024年4月30日前,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全市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并公告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信用信息行为仅限采集发生在本市的相关行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提倡运用于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行业各类评优评先等相关工作中,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专家评定、增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为进一步规范星级评定结果的录入工作,避免信息缺报、漏报、重复,2023年度星级评定结果产生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记入企业良好或不良信用记录,对逾期未主动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记录并通报。

(三)涉及疫情防控加分事项,因疫情防控政策已全面放开,物业企业关于防疫志愿服务、疫情防控表彰等相关信用加分申请,不予认定。

三、技术支持

“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网址:http://120.41.36.48:8082/xmwyzhglqy/;在线技术支持QQ群:609621162;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92-8123043;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电话:220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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