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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太便宜,结果出事了!业主们还不吸取教训吗?
2019/1/25 9:41:53

朋友讲了一件事,两年前他们小区换物管,吸引了十几家物业管理公司竞标,某物业管理公司(现在小区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为顺利中标,不仅投标报价低,而且还特别许下“八点”承诺。为进一步增加中标筹码,该物业管理公司还承诺支付20万元保证金。当时的业主委员会单纯地看中了这家公司的“承诺”及“诚意”,在小区业主的一片叫好声中,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了合约。可万万没有想到,该物管说的和做的完全是两回事,不仅多项承诺没有兑现,甚至连日常的服务也不尽如人意,更为可气的是,该物管还挪用截留向业主收取的水电费达50万元之多。业主找物管交涉,物管却以业主欠费为由推脱;找业主委员会理论,业主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无人管事。

 

《左传》中有一个故事:隐公三年,周郑两国国君为维护各自的利益以交换儿子作为“诚信”,但是,由于各自目的使然,最终“撕票”。“信不由衷,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翻译成现代的说法就是:“诚信如果不是出自内心,单凭交换人质是无益的。心地光明,互相了解;宽厚相待,彼此体谅,照这种精神行事,再以礼义相约,纵然没有人质,也可以实现‘诚信’的目的。”

现代社会,因为有了订合约、签字、盖章、按指印及财产抵押之类的约束手段,所以不会出现将人质交换视为诚信的做法。但这并不能说明社会“现代”了,就“诚信”了,就万事大吉了。正如有人民币,也有造假币;有合约,自然也可以不按合约办事一样。

因为不信守承诺,物业管理公司卷款走人,小区垃圾堆积成山,在今天并不是新鲜话题。相信任何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驻项目(合同签订)之初,都满怀豪情壮志,并誓言要做“一流的管家”。之所以后期出现合作不愉快、服务质量下降、矛盾冲突激化,进而发展到物业服务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其原因大多是物业管理公司“无限承诺”的预期目标与最终实际经营效益的落差太大。作为企业,赢利是其最根本目的,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可能在持续亏损的状况下,违背常理地无限制投入。因此当“骨感的现实”与“丰满的理想”发生严重冲突时,物业管理公司背离所谓的“承诺”,并找各种理由推脱,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做法了。

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未兑现,是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责任当然是“物管公司”,但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文章来源于现代物业杂志,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7年第6期(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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