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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迎三审:涨物业费,业主大会同意才行
2024/1/30 13:21:41

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文   王亚鸽/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可以说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最重要的法律案。

  9月25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三次审议稿)》(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三审。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修订草案已经基本成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修订草案很可能迎来最后的三审,并获得通过。

  此次,修订草案做了哪些修改?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的记者进行了梳理。

  焦点1

  问题:上万人的小区咋成立业主大会?

  修订草案:超300户业主的小区,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此前,本报记者曾对物业管理中面临的问题调查,其中市民反映排在首位的问题就是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工作难。

  针对这个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我省一些物业小区规模很大,多则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很困难,让全体业主都参加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重点问题更困难,“甚至连开会场地都难以找到”。因此,建议条例从实际出发让更多小区能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上述意见,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在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业主户数超过300户,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大会同业主大会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焦点2

  问题:老旧小区、单位小区筹备业主大会经费谁来出?

  修订草案:县级政府和单位为两者“买单”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已经很明确,将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单位小区怎么办?

  省人大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时,有的业主代表提出,为了保障业主大会尽快成立,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经费,对单位小区业主大会如何发起等,也应做出更明确规定。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焦点3

  问题:业委会委员没补贴,谁愿意干?

  修订草案:为调动积极性,业委会成员可以有补贴

  业主大会成立难是第一步,千辛万苦成立以后还可能面临运作难的问题。李女士曾担任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平时为了小区的事是“耗时费心花钱”。材料打印、打车办事……都是李女士自掏腰包,干了一届说啥不愿意再干第二届。

  有的人大代表也提出,目前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难的问题逐步显现,个别小区的业委会已形同虚设。因此,为了调动业委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业委会成员正常履职,建议对业委会成员进行补贴。

  省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同时规定,补贴的来源和标准,由业主大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焦点4

  谁动了小区电梯广告费的“奶酪”?

  修订草案:物业要在显著位置公开公共部位“收支账本”

  按照相关规定,小区公共部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少业主却只见广告,不见收益。市民郑先生发出了“全体业主所有约等于全体业主没有”的感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注意到这种现象,提出广告经营、停车费是小区的大宗收入,利用的是公共资源,与公众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密切相关。现实中,这些收入大多由物业服务企业场馆,一些小区仍是暗箱操作。

  因此,他们建议对此要实行财务公开,让业主有更多执行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法制委员会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引导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另外,还要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公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同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焦点5

  小区物业费说涨就涨,这事咋办?

  修订草案:物业要涨物业费,业主大会说了算

  在省人大法制委的一次调研中,一位市民向调研组吐槽:小区物业费是4.5元一平方,贵得实在离谱!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交着高昂的物业费,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服务。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后提出,物业收费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一些小区物业收费多年不变,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入不敷出,经营困难;2、个别小区违反程序乱涨价现象突出,业主意见大;3、少数小区个别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诚信缴费业主的利益,影响整个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因此,建议增加规范物业收费的内容。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正、合理诚信的原则,同时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没有标明的费用。

  针对物业随意涨价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而对于个别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草案也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对于逾期仍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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