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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10年,物业公司会“失业”吗?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够了!
2019/6/5 11:27:28

 

在我国,物业管理被定义为:商业机构向业主群体销售产品,即是服务产品的卖方,业主群体则作为买方。商业机构在合同期内完全不顾市场价格水平,垄断地向业主们提供所谓的服务产品,并获得市场价格与业主物业费差额作为其收益。这种“垄断、吃差价”的物业管理模式,是中国唯有的模式,也是造成物业管理水平低劣(垄断的必然后果)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信任(买卖关系的必然后果)等问题的根本原因。

 

而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管理模式是:非商业机构(一般为注册的专业代理机构)作为业主群体的代理人,把所有物业费都当成全体业主的资产,完全透明地帮助业主计划、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向市场上采购各项管理服务产品,同时自己获得与业主们合同约定的报酬——酬金、管理费、佣金等称谓的资金。

综上,如果业主大会可以成为(协会、商业或企业)法人,则只需要聘请一位经理(法)人作为业主组织的代理人就可以了。在没有这个根本条件时,才有了业主们苦苦追求建立“自己的公司”的方式。

业主自己的公司,实际上就实现了“业主大会成为公司”的目标。那么这个公司就是全体业主自己的企业,物业费就是这个公司股东们筹集的、用于股东们财产管理的基金,该公司聘请的经理人就是公司的代理人,其除了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奖金外,不得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获得任何秘密的商业利益。

但是这种公司有天性的缺陷。公司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董事们无报酬,则很难实现真正公司化的运转,最终很容易导致公司经理侵吞公司财产,产生“穷庙富方丈”的状况。因此需要这样的公司具有一群“雷锋、焦裕禄、孔繁森式的董事”,否则很难正常运行;另外,如果不像东成大厦那样通过信托股权代持实现“每个业主都是股东”而由“一部分业主当股东”,则会导致非名义股东的业主并不关心这个公司,反而会对这个公司和股东们的辛苦不理解甚至刁难。这其实是“公司治理”范畴的问题,换句话说,这类公司很难成功治理。

 

(文章来源于现代物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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